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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8号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87********,汉族,初中,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村,住本村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冀D****号五菱面包车沿馆陶县魏僧寨镇吕尖线由南向北行使,驶至肖村路段附近时被馆陶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现场对刘某某进行测试,结果为131.3mg/100ml,后经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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