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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5号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35197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号住馆陶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馆陶县陶山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新华街交叉口附近时,被馆陶县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式仪现场对孙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28.4mg/100ml。后经馆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4.9mg/100ml,已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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