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4196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区**大街**号,住辽宁省辽阳市**区**大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2月1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7时10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黑M****/黑M****挂汕德卡重型半挂货车,沿大广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694KM+572M时,与因前方路阻停车的、由驾驶人段某某驾驶的豫C****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左后尾部碰撞,豫C****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受力前移,右前部与右侧车道内因路阻停车的、由驾驶人李某某驾驶的鲁N****/鲁N****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左后尾部碰撞,造成董某某驾驶车辆的乘车人王某甲一人死亡、董某某一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三车不同程度货物损失、一定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董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段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乘车人王某甲无责任。2019年12月5日董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马某某、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马某某、王某乙五万元整并取得马某某、王某乙的谅解,王某甲近亲属马某某、王某乙表示不再追究董某某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并要求对董某某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理。2019年12月18日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明确表示认罪认罚。
证明以上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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