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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岚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2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镇某某小学对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15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巨峰镇村村通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巨峰镇巨峰四村草莓种植基地附近时被交警岚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8.9mg/100ml,民警遂带领马某某到日照市岚山区人民医院巨峰分院抽取马某某静脉血备查。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马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0mg/100ml。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较低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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