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高某甲,男,汉族,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2261980********,甘肃省瓜州县人,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镇**社区**号楼**室,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系甘肃省**管理局**灌区管理处职工。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与被害人杨某某二人系夫妻。2020年1月12日,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前往位于瓜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的其岳母蔺某某家中劝其妻子杨某某回家遭拒后,欲带其女高某乙回家再次被拒,后高某甲在杨某某面部用巴掌击打两次,并用左膝盖朝其胸腔部顶击一次,致其右侧第5、6、7根肋骨骨折。经鉴定,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瓜州县公安局接出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不起诉人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瓜州县人民医院数字X线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及超声波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害人伤情;结婚证复印件,证实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调解申请、治安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及被害人已谅解被不起诉人的事实;
2.被害人陈述,证实其被被不起诉人殴打致伤的事实;
3.证人沈某某、高某丙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发生吵架并打架的事实;证人景峰证言,证实被害人诊疗情况;
4.被不起诉人高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被不起诉人殴打被害人的经过和事实;
5.敦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杨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事实;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高某甲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不起诉人作案地点的辨认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并获得谅解,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矛盾引发,被害人杨某某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害人请求检察机关能从轻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本着教育为主、案结事了的原则予以处理,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瓜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