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现住**镇**村。2019年7月30日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晚,因贾某某给黄某某妻子李某某发送短信息,黄某某认为贾某某挑拨其夫妻关系,当晚21时许,黄某某开摩托车带李某某到**镇**村贾某某****美容店,黄某某用脚踹坏****美容店玻璃门后,黄某某、李某某一起将美容店内一楼货架推倒,二人先后上到二楼,在贾某某二楼卧室内拳打脚踢殴打贾某某,致使贾某某受伤。经邯郸爱眼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贾某某多部位体表挫伤,累计皮下出血区131.25cm,属于轻微伤。经鸡泽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坏的物品进行鉴定,贾某某美容店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捌佰伍拾叁元整(¥:853:00)。案发后,双方民事已调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严重妨害他人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李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双方民事已调解,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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