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41958********,汉族,群众,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现住该村。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5日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李某甲,次日鸡泽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献平,河北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9月23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侦查机关、被不起诉诉人李某甲、辩护人、侦查人员、5名听证员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法人曹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公司副总经理于某某(另案处理)找家回收利用废油漆渣的公司处置其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渣。4月10日,于某某在网上看到豆某某(另案处理)发布的回收化工原料信息后,电话联系豆某某是否能回收废油漆渣,当天下午豆某某与李某乙(另案处理)到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查看废油漆渣表示能回收利用,并商谈处置价格。4月11日,于某某要求李某乙和豆某某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并以公司名义签署废旧物资处理协议,出具保证书;后于某某临时有事,委托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按照其与对方商谈妥的进行装货、签署协议与保证书,并支付对方41800元的处置费。
2020年4月11日,豆某某、李某乙从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拉回8.47吨废油漆渣,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将拉回的8.47吨废油漆渣全部交由王某某处置。4月14日王某某把废油漆渣拉回自己家中,李某乙支付给王某某6000元现金处置费,王某某把拉回来的废油漆渣存放在自家院内,院内地面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后王某某将部分废油漆渣分装到编织袋内,准备将该废油漆渣填埋于其住宅东边的坑内。2020年4月14日,被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经比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废油漆渣属于HW12染料、涂料废物,非特定行业900-252-12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危险特性T,I,为危险废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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