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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鸡泽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8号于某某污染环境案_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310041975********,汉族,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街,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小区。2020年6月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5日因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某某,次日鸡泽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9月23日,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侦查机关、被不起诉诉人于某某、侦查人员、5名听证员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法人曹某某(另案处理)安排被不起诉人公司副总经理于某某找家回收利用废油漆渣的公司处置其公司产生的废油漆渣。4月10日,于某某在网上看到豆某某(另案处理)发布的回收化工原料信息后,电话联系豆某某是否能回收废油漆渣,当天下午豆某某与李某甲(另案处理)到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查看废油漆渣表示能回收利用,并商谈处置价格。4月11日,于某某要求李某甲和豆某某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并以公司名义签署废旧物资处理协议,出具保证书;后于某某临时有事,委托李某乙(另案处理)按照其与对方商谈妥的进行装货、签署协议与保证书,并支付对方41800元的处置费。

2020年4月11日,豆某某、李某甲从天津市**工贸有限公司拉回8.47吨废油漆渣,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王某某(另案处理)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将拉回的8.47吨废油漆渣全部交由王某某处置。4月14日王某某把废油漆渣拉回自己家中,李某甲支付给王某某6000元现金处置费,王某某把拉回来的废油漆渣存放在自家院内,院内地面未做任何防渗漏措施,后王某某将部分废油漆渣分装到编织袋内,准备将该废油漆渣填埋于其住宅东边的坑内。2020年4月14日,被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鸡泽县分局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经比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该废油漆渣属于HW12染料、涂料废物,非特定行业900-252-12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危险特性T,I,为危险废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8.47吨的废油漆渣交由他人处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于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犯罪未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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