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鸡泽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现住该村。2020年08月0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鸡泽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D**白色别克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乡**村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检测,测试结果为85.6mg/100ml,随即带其至鸡泽县县医院进行抽血。2020年07月22日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邢县司鉴【2020】毒鉴字第17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结果为104.5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04.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刘某某认罪认罚,无饮酒驾驶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为104.5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对该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