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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危险驾驶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男性,19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30199*******261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省直辖行政单位图木舒克市,现住疏勒县上海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喀什讯联商贸有限公司管理员,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准驾车型:C1,于2019年11月28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和朋友姚某某等4人在疏勒县上海花园小区附近的一家餐厅吃饭喝酒,期间丁某喝了半瓶啤酒和70克左右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姚某某喝了半瓶啤酒。2019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姚某某驾驶新QE7**5号银色现代卧车回喀什市,丁某乘坐于副驾驶。姚某某驾驶车辆从疏勒县上海花园小区门口的停车场行使至喀什市南关中队检查站时被卡点执勤民警发现其饮酒驾驶,随后姚某某将车辆停放在检查站检测台前方大概七八米的位置,姚某某就到检查站内接受处理。在姚某某在检查站内接受处理期间,丁某看车辆停放的位置离检查站的出口比较近,担心影响车辆出入,于是驾驶新QE7**5号车行使到了前方十米处的停车场内的停车位后被卡点民警抓获。后经金陆验字(2019)38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丁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丁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不起诉。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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