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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泾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51982********,宁夏泾源县人,回族,大专文化,泾源县***中心聘用制职工,住泾源县香水镇****小区3-*-*01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泾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C1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泾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下午7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与朋友马某某、杨某某在泾源县兴盛路“随馨唢遇”KTV喝酒唱歌,直至次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酒后持C1证驾驶宁DU****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泾源县香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香水街老民政局门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丁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被不起诉人丁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9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民警随即带被不起诉人丁某到泾源县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待检。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甘科诚[2020]法毒鉴字第02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所送丁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1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不起诉。

                               

                                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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