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3********,汉族,大学本科,铜陵**房地产公司职工,中共党员,住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路天桥路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被带至铜陵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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