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4198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住宜城市*****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强制猥亵罪(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经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0日被宜城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远芳,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中午1点多,丁某窜至宜城市九州巷其前妻刘某某所开的“****管理”店内,要求与刘某某复婚,遭到刘某某拒绝,后丁某强行将刘某某抱在自已腿上亲吻抚摸刘某某,被刘某某挣脱。 2020年9月4日中午1点多钟,丁某到宜城市九州巷其前妻刘某某所开的“****管理”店内,要求与刘某某复婚,遭到刘某某拒绝后,持刀威胁刘某某。后丁某强行抱住刘某某欲亲刘某某,刘某某在躲避丁某的过程中造成丁某的手机摔落;恼羞成怒的丁某将刘某某推倒在沙发上,并对其进行殴打。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丁某,经公安机关传唤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投案自首,且有坦白情节。嫌疑人丁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丁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审查起诉阶段能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丁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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