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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李某某等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四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乡**庄**组。2018年1月1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1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云南天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起诉到瑞丽市人民法院。期间,瑞丽市人民法院根据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决定退卷到瑞丽市人民检察院,其后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5日本院受理作了并案审查处理。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丁某某在经营管理瑞丽市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可代偿本金及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通过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吸收资金,并安排王某某担任出纳,负责资金转出转入工作。经鉴定,截止2017年9月瑞丽市兴业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1836.5万元,涉及集资参与人员共计269人,截止案发时尚未归还本金9632.3万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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