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62********,汉族,文盲,闽侯县青口镇前洋村下前屿11-1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丁永峰,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3月19日退回闽侯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6日、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1时许,闽侯县青口镇前洋村村主任丁某丙在村委办公室组织村民林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和被害人丁某乙协调土地纠纷。其间,林济如与被害人丁某乙发生口角后扭打在一起,致丁某乙左侧第6-10肋骨骨折,左额部头皮下血肿。经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丁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随即,被害人丁某乙的家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等人陆续赶到村委。双方发生争吵并再一次引发殴斗。被不起诉人丁某甲持木棍殴打了被害人陈某某的头部,转而继续殴打林某某,林某某的弟弟林某乙在捡木棍的过程中被人打了一棍。经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林某某如、林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丁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赔偿林某某、陈某某共计人民币2.5万元,并对相关土地予以置换,双方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可以从轻处理;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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