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仁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街**号**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2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梁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19时许,丁某某在其居住的院子内与郑某某聊天过程中说起院子比较空,应该多摆点绿植才好看,郑某某提出对面花店旁有绿植可以搬回来,并将丁某某领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号的“**”花店门口,丁某某将该花店放置于店面门口旁边台阶上的一盆约1.5米高的盆栽三角梅盗走,稍后,丁某某又伙同其妻子梁某某两次返回“**”花店,将两盆高约1.7米的七叶莲(俗称招财树)盗走。同日20时许,丁某某、梁某某又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号的“**”餐厅,将餐厅放置于室外用餐区栅栏内的约10盆盆栽多肉绿植盗走。稍后,丁某某、梁某某又伙同郑某某、赵某某(另案)再次返回“**”餐厅,将餐厅放置于室外用餐区栅栏内盆栽多肉绿植30余盆及木制花架一个盗走。2019年10月24日19时许,丁某某、梁某某、郑某某、赵某某再次窜至“**”餐厅,将餐厅放置于室外用餐区栅栏内一盆“金枝玉叶”绿植及数个空花盆盗走。2019年10月25日9时许,丁某某、梁某某、郑某某、赵某某被抓获归案,民警在丁某某、梁某某家中查获被盗绿植及多肉盆栽共计47盆、木制花架一个。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丁某某参与盗窃绿植价值2870元;梁某某参与盗窃绿植价值2520元;郑某某参与盗窃绿植价值1815元。
本院认为,丁某某、梁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丁某某参与盗窃绿植价值2870元,梁某某参与盗窃绿植价值2520元,郑某某参与盗窃绿植价值1815元,三名被不起诉人参与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鉴于案发后,被害人财物已全部如数归还,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三名被不起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梁某某、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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