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于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镇**路**塘**幢**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25日经南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南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5日,丁某某(另案处理)在南陵县注册成立了“南陵县**保健食品经营部”,其为店长,并聘请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店员,经营销售保健品。2017年5、6月份期间,该店被“沈阳**商贸有限公司”收购,店名变更为“**南陵1店”,后期该店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授权为**会员服务中心,以公众在**商城消费,办理价格分别为1280元的银卡、6400元的金卡、12800元的钻卡、19200元的白金卡及25600元的翡翠卡而成为公司会员,公司以陆续返本并给付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向其投资,吸纳不特定人员的资金。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在未取得相关金融许可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店长丁某某的要求下,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李某某、方某某等二十四人非法吸收资金,造成上述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1556847元的损失。
2018年9月28日,陈某某经公安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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