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8********,大学文化,群众,山东昌乐县人,户籍地:山东省昌乐县**街道**巷**号,现居地:山东省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福特翼虎越野车行驶至**小区**路上时,因疏忽大意,未确定车辆周围情况,将单某某撞倒,后单某某被送往昌乐县人民医院抢救,2020年3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3月10日,经法医鉴定,单某某系钝性外力伤及头部,颅脑损伤为主要死因。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自动报警到案。后同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374085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事发后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愿意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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