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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串通投标案)_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下检刑不诉〔202017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81958********,汉族,专科毕业,蕲春县**退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大道**号**楼。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旭红,湖北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8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张某某(另案处理)为承建“黄石市**医院**院区一期工程暖通工程项目”,借用湖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集团有限公司、晟阳**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资质参加投标。杨某甲(另案处理)也想承接部分项目,告知**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其与招标方具有一定关系,可以帮助投标,陈某某同意后,杨某甲通过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余某某(另案处理)见面,表明参加项目投标的意愿,希望得到余某某的帮助,余某某未同意。2016年11月24日,**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通过资格预审入围,**公司排名第一,**重工环境公司排名第二。张某某通过余某某联系丁某某,表示愿意支付40万元,劝**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退出投标,丁某某与杨某甲商量后,接受张某某的条件,张某某遂安排员工朱某某到黄石市团城山**广场将40万元现金交给丁某某,丁某某分得10万元,杨某甲分得30万元。后杨某甲试图劝说**重工环境公司**陈某某退出投标,被陈某某拒绝。随后,杨某甲给**重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杨某乙(另案处理)现金10万元,通过其秘密获取了该公司投标报价,并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张某某。2017年3月29日,张某某以湖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中标价格49471795.17元。

经司法审计,项目获利所得最小值为533881.16元,最大值为1534908.33元。

2019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向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投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暂扣丁某某17万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对暂扣款项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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