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5********,汉族,大专文化,常州**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新都**幢**室。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曾因赌博,于2009年3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赌博,于2016年3月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担任常州**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其公司成为常州市公安局经侦智能化项目设计方后,经*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政务事业二部总经理朱某某提议,由该公司售前技术部员工邹某某参与该项目设计,获取项目技术参数、产品清单等信息,并将该公司优势项计入评分标准。期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还应朱某某请求,联系江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帮忙陪标。后*甲公司统一制作投标文件资料,通过人为设定产品参数正负偏离项、报价差异等方法提高中标率。2019年9月2日,*甲公司以人民币1782.445万元中标。2019年11月11日,该项目被作废标处理。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项目实施之前,已被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废标处理,客观上未对该项目开展产生具体的危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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