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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4********,汉族,大专文化,临海市**工程公司员工,家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玉环市**街道****村改造**项目对外公开招标。泮某某(已判决)同时挂靠**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海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海**)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为临海**工作人员,明知赖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其配合该项目陪标,仍然予以积极协助,接受中间人魏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技术标和投标保证金、根据魏某某确定的范围制作商务标等,并安排公司员工携带投标材料参与投标。后**公司以34826.67万元的价格中标,又因案发被认定无效,**公司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并经协商赔偿再次公开招投标的费用15万余元。临海**根据约定被没收部分投标保证金24万元。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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