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捕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陕西省城固县**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6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7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微信上联系向**(另案处理)为徐明友**等人买卖虚假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20余本,非法获利500余元。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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