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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0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0时55分许,犯罪嫌疑人丁某某驾驶鲁******重型自卸货车顺银金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小滩岗红绿灯右转弯时,与同向右转弯的朱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车载钱某某相撞,致朱某某伤、钱某某创伤性休克当场死亡。经鉴定,朱某某构成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丁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乳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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