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心司机,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甘B5****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嘉峪关市**中心门前道路由东向西驶入五一路机动车道左转弯时,将正在步行通过该路口的被害人山某某(殁年81岁)撞倒,后被害人山某某经酒钢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2月14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山某某系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急性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导致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发还被不起诉人丁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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