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栖检部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街道十里**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刘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7时许,在栖霞市**街道佳旺冷库院内驾驶鲁******号普通低速货车由北向南倒车出大门后向东倒车时,与由东向西步行的衣某某相撞,致衣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丁某某自动投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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