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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11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家属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公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豫******越野车,沿廊泊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河间市**乡**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推行人力三轮车过公路的刘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刘某甲颅脑损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8月1日丁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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