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住应城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京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鄂F*****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F****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24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308KM+600M(京山市钱场镇钱场村一组)路段时,与由西向东骑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过马路的朱某甲相撞,造成朱某甲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丁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11月5日,丁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行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呼吸酒精检测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超限检测过磅单、运费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朱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 讯问视频光盘及说明;6.鉴定意见2份。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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