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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2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襄城区**中心**,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路**号,现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辰,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鄂F9****小型轿车沿襄城区闸口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闸口社区门口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樊某某发生碰撞,致樊某某倒地受伤,被害人樊某某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 年2月13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丁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丁某某对被害人樊某某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樊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积极悔过,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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