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二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031976********,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 **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现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街道**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丁某某驾驶车头为湘******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醴陵市渌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日10时26分许,途经醴陵市**道东门塘红绿灯路口附近路段向右侧变更车道时,与右侧车道内问向靠路边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相撞并碾压,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醴陵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及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商业保险单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证明;2.证人吴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株洲市众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潭市潭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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