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丁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驾驶方向盘式拖拉机载模板途经S280线高州市古丁镇龙马村委会门前路段,由于该车制动性能不合格,下陡坡时致使车辆失控滑行往左侧路面侧翻,车上模板碰压相对方向由张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责任。丁某某已与被害人张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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