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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1********,汉族,本科文化,银行职员,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宿舍**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1时15分,丁某某驾驶苏CX****号小型轿车在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李庄村信用社东馒头店门前水泥空地处倒车时,与行人付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付被害人付某某受伤,后付被害人付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犯罪嫌疑人丁某某于2020年11月12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谅解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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