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沛县**镇**路**号。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苏CJ****号客车沿沛县西外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双楼路口右转弯时,与鹿某某驾驶的苏CL****号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鹿某某受伤,两车受损。2019年10月25日经沛县交警大队认定,丁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鹿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1月22日鹿某某医治无效死亡。2020年3月31日经沛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鹿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死亡。
2020年2月17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被害人鹿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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