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338,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农安县****镇****村****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农安县滨河镇内滨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杂粮收购站门前路段时,遇行人陶某某由西向东南方向斜穿滨河大街,吉****号小轿车前部与行人陶某某身体相撞,事故致行人陶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农安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陶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害人陶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且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长期卧床继发肺内感染,最终因呼吸循环衰竭于2019年10月26日死亡。2020年1月19日丁某某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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