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58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3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9月份,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为便于应聘工作,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电线杆上通过张贴的制假小广告,以120元的价格,联系他人为自己伪造居民身份证壹本(除出生年月日和号码之外,其余内容均属实),后于2020年**月**日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供述、案发经过、丁某某伪造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等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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