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为顺利办理汽车抵押手续,私自将客户张某某的身份信息提供给一匿名男子(未到案),并在支付100元现金后从男子处购得身份证(姓名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2000********)一张。
2019年3月5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将伪造的张某某身份证交于同事廖某某,由廖某某至南通市港闸区**二手车市场办理抵押手续,在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该证件不能识别,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该居民身份证不符合居民身份证件标准和防伪措施,是假证。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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