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曾用名丁长东),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58****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平林大道1025号时,并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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