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2********,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住**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7日,丁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路由南向北行驶。00时30分许,该车行驶至**路口处时,与前方范**驾驶在等候红灯的云******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报警,丁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经鉴定丁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2.74mg/100ml。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6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血样酒精含量不太高,事故后果不严重,其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麒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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