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系**公司副总经理兼股东,任**镇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园**栋**单元**室。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小车,行驶至樟树市共和东路大礼堂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6.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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