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乡**村**号,现住武夷山市**附近**岩茶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闽H*****号小型轿车沿战备路,从武夷山市度假区往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战备路景区中队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带至市立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9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