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城内锦绣华府**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6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2时10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京N9****号奥迪黑色小型轿车车,行驶至洪洞县宾阳街十字口北20米附近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洪洞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测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20.95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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