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酒后驾驶一辆豫R*****号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邓州市X037高集乡李岗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从送检的丁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0.7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丁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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