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邹平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朋友刘某某等人在邹平市**镇**广场一炒鸡店吃饭饮酒。席间,丁某某饮用了三两左右53度茅台小王子白酒。当日20时30分许,丁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附近时,被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并依法提取丁某某静脉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邹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5月26日20时30分许,邹平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丁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附近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邹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4日对丁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同日,丁某某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到邹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丁某某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电子档案,证实丁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5月26日20时30分,丁某某在邹平市人民医院被依法提取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丁某某无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丁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二)鉴定意见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津津实[2020]毒物鉴字第4457号),证实送检的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0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5月26日晚,他和丁某某等人在邹平市**镇**广场一个炒鸡店吃饭。丁某某喝酒了,具体喝了多少不清楚。饭后,他们就各自离开了。后来听说丁某某因为醉酒驾驶被交警查扣。
(四)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所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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