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11980********,回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昆明市官渡区**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对丁某某血样检验,乙醇含量为97.2l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