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镇**委**组。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4时45分许,郝某某报警称有人偷自家地里的黄豆,接警后克山县公安局古城镇派出所立即赶赴现场,在古城镇至前程村2公里路段将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丁某某当场查获。经鉴定: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1mg/100ml。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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