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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泉院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526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村租住,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月文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3时3分,丁某某驾驶蒙A*****号普通低速货车行驶沿汇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当浪牧路口时,与沿鄂尔多斯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的史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丁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丁某某急性特重型颅脑损,双下肢肌力瘫痪,大小便失禁,评定为四级伤残;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受审能力;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8.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全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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