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86********,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系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与同事吴某某等人在本市双流区吃饭唱歌时饮酒。同日23时许,丁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川A*****的马自达牌小型汽车从本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府大道518号出发往温江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华阳街道华新下街华龙大桥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民警现场挡获。
经抽取血样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1.4mg/100ml。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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