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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重庆万州区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89********,汉族,大学专科,电工,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路**广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和朋友吃饭喝酒,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渝******小型轿车从蓬溪县赤城镇学苑路向工业园方向行驶。当日22时许,车辆行驶至国道318线2236KM+500m(蓬溪县人民医院)处时被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后被带至蓬溪县人民院抽取血液两支,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驾驶资质齐全,酒精含量低,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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