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1********,汉族,大专文化,六安市**酒店有限公司店长,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花园**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3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饮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汽车沿本市八公山路北向南行驶至皖西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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