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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巢检检一刑不诉〔2020〕Z584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安徽省巢湖市**政府副乡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宿舍,现住安徽省巢湖市**花园**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巢湖市6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21时23分,当行驶至601省道66公里100米处被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后将其带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抽血送检。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属醉酒。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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