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当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酒后驾驶皖EDY628号小型轿车沿当涂县青黄路由南向北行至黄池镇亭头街道路段时,被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丁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52mg/100ml。随后,丁某某被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抽血取样。经鉴定,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2mg/100ml。
2019年9月26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提取血样登记表、车辆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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